婚前一方将精神分裂症隐瞒为已治愈的抑郁症
法院: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支持原告撤销婚姻的诉请
梁心慈 作
生活中,父母催婚,媒人牵线,新人匆忙步入婚姻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这种仓促而来的缘分很可能就存在因“互不相熟”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方婚前隐瞒身患精神分裂症而登记结婚的婚姻纠纷案,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2024年12月,田某(男)与张某经媒人曹某、杨某牵线相识。在媒人的介绍下,田某认为张某曾患抑郁症但已治愈,最多只是吃药巩固,于是坦然接受,并于半个月后与张某登记结婚。
婚后,田某发现张某某些行为异常且持续服用特定药物,心中起疑后在网上查询药物用途,发现该药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田某进一步查证,二人登记结婚前的五年间,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错误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故于202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而非抑郁症,张某的行为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首先,从证人证言来看,媒人曹某证言,曾在说媒时告知田某及其家属张某属于抑郁症且已治愈。媒人杨某也证实,在说媒时并不知晓张某患什么病,只是知晓张某患病,目前仍在吃药,直到出庭作证时仍不知晓张某具体患病情况。故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张某在婚前未明确告知田某自己真实患病情况,系故意隐瞒。其次,从田某的调查取证来看,二人结婚后,田某在垃圾桶内发现陌生药品包装,因家中无人用此药品,出于好奇搜索药品用途,发现该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此后,田某先是发现张某有些行为异常,而后发现张某长期吃药,经查询药品用途,确认张某服用的药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且经审查,田某提供的六份用于证明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证据确实充分。故可以证实,张某确患精神分裂症而非抑郁症。
法院认为,张某婚前隐瞒了身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况而与田某登记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所以缔结婚姻对象的选择就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一方隐瞒身体健康情况而匆忙结婚,婚后被发现问题引发矛盾的现象并不罕见。此类情况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处理具体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重大疾病”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现阶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围可参考前述这三类疾病的范围。关于“三类疾病”的具体分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附则中也有明确说明:“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判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相关法条释义,主要应从客观行为及结果两方面加以判定。从客观行为来看,即是否真正存在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从客观结果来看,即确定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对婚姻是否有决定性影响。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且确实存在未明确告知、用抑郁症相隐瞒的行为。若张某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则田某有可能不会与张某缔结婚姻。故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婚姻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吉林